先唔講香港適唔適合踩(雖然講左十萬次)
當控制唔到人係市區馬路踩既時候, 我又重未見過政府有做相應教育
橫過/亂cut/衝燈呢D明知故犯既都算濕濕碎, 駕駛者耐心D都叫避到
盲彎亂出/逆線入路口呢D, 買定棺材啦, 最好連單車一套訂有特價
大人又係感, 帶埋D細既一隊人出市區亂踩又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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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風十三 於 2022-5-10 00:48 編輯

其實單車係有法例要遵守
單車被視為車輛。在道路上,騎單車者有同樣責任遵守適用於駕駛人的規例和規則。第五章所載為駕駛人訂定的規則和指示,大多適用於騎單車者。但其中部分規則和指示,也適用於三輪車或多輪車駕駛人。
一般駕駛人須遵守的交通標誌、交通燈號、道路標記及交通規則,你也必須遵守。
騎單車者如果要用行人路或過馬路係必需要,先落車推車過紅綠燈,如果在車路上係必需跟路牌指示,即係話路牌唔比轉右,單車同樣不能轉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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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唔系咁大X樂,我一早買部電動滑板啦!
就系驚捉到罰錢加扣分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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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的確同汽車一樣, 一樣罰則, 一樣扣分(如有車牌)
但單車撞車或撞死人, 罪係輕好多

第374章 -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 45條 ( 魯莽騎踏單車 )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7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第374章 46條 ( 不小心騎踏單車 )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第374章 47條 (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等 )
         
        任何人在道路上或公眾地方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或駕駛人力車時,因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以致不宜騎車或駕駛,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13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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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ealing 於 2024-4-1 08:4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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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唔講香港適唔適合踩(雖然講左十萬次)
當控制唔到人係市區馬路踩既時候, 我又重未見過政府有做相應教育
橫 ...
shingzhk 發表於 2022-5-10 00:29



   
又唔大問題
你睇下送石油氣的慢慢踩睇下有無人一下撞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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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郊區, 如果冇單車, 都好難等到有的士經過

但單車友, 真係要守交通規例,
唔好話唔識就唔理, 路人都要學識睇紅綠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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