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 meta 習慣性面對外國罰款
唔係單交罰就了事, 而係威脅退出市場
Google 都係同樣傾向, 當然係咪可以企得硬就另計 (其實唔到佢硬)
今次係 GPDR, 相信 meta 無咩好講, 罰款點都要俾
但相關既, 係 21年澳洲政府要求 fb, google 要同當地媒體分享廣告收入
FB, G, 即時就威脅退出澳洲市場, 結果到今日都未退出, 好明顯係屈服左
我想帶出一個問題, 呢類跨國互聯網公司
係服務所在國, 係咪需要承擔同當地公司同等既稅務同數據保障義務?
舉個例, 因為只係事例描述, 以免刻意偏離主題, 所有主體都用某形容
2020年, 某國(組織?)利用全遙控模式, 成功對他國高度保護目標實施暗殺行動
當時應用既就係行動所在國既交通數據, 預先設計好伏擊點
至於衛星定位之類其他科技應用, 呢度就唔提, 集中係普通既交通數據都可以被利用呢一個點上面
係依家大數據既時代之下, 我個人係讚同數據產生所在國, 應該有該數據既實際控制權, 而唔應該係數據實質獲得方, 而獲得方有既只可以係內部使用權, 但應該只限於提供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