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例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的第51條《有關單車、三輪車及人力車的附加規則》中的第2b項,任何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不得拖曳任何其他車輛,違例者可處罰款2000元。另外,同例中的第3b項,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違反該兩條條文即屬犯罪,違例者可處罰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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